中国病理生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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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员

发布时间:2021年1月30日 来源:中国病理生理学会

 

 

 

第八条  本学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终身会员、外籍会员、荣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普通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研究、教育、医疗和生产部门从事病理生理学及相关学科工作的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主管技师及相当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已获得病理生理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者;高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病理生理学工作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未经高等院校本科毕业、通过工作锻炼已达上述水平的其它工作人员;

 

(五) 学生会员:在高等学校及科研院所学习的病理生理科学及相关专业的研究生;

 

(六) 终身会员:会员交纳会费满30年,或年满60周岁时连续交纳会费满10年,注册为终身会员;

 

(七) 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八) 荣誉会员: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曾任学会常务理事的离退人员,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九) 单位会员:凡与本学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单位会员可请求学会协助进行技术咨询,举办培训班或其他业务活动;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